青海省农牧厅文件
青农发[20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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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农牧(农业、畜牧)局:
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海省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青工建治[2009]3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表格的通知》(青工建治[2009]5号)要求,结合我省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点多、面广、分散、资金量小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开展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 排查范围
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所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详见附表一《2008--2009年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名录》。
(二) 排查重点
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
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3、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至今没有开工的要单独说明原因。
4、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5、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6、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7、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8、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问题。
9、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作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二、 排查方式和时间
排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
(1)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工作的承担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2008年以来投资建设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项目建设单位详见附表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按照排查重点内容逐项梳理细化,并按附件要求填写附表二《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登记表》,进行自查自纠;各州(地、市)、各县农(畜)牧(业)局对辖区内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附表三《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汇总表》、附表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和附表五《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进行汇总填报;由厅属事业单位为承担主体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其主管处(室、局)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的自查自纠附表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经县、州(地、市)农(畜)牧(业)局逐级汇总,形成书面自查自纠报告(含各类附表及电子文本)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计划处),厅属事业单位为承担主体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直接形成书面报告,再由厅牵头负责处(室、局)整理汇总(含各类附表及电子文本)后,报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计划处)。
自查自纠的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至2010年3月10日,附表三必须每季度填报一次,并经逐级汇总,于季末15日前上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抽查
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自查自纠,重点抽查以上九项重点排查任务的开展落实情况。重点抽查由省、州、县农牧部门实施,其中,各县、州(地、市)农(畜)牧(业)局组织对本辖区内农业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厅各牵头负责处(室、局)组织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辖区项目总数的30%,抽查结果应以书面专项检查报告的形式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抽查的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至2010年3月15日,其中州、县重点抽查应于3月10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责任。各州(地、市)农牧部门和厅属有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取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按照《全省农牧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青农发【2009】371号)的安排,对本地区本单位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细化工作内容。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的领导实施严格问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州(地、市)农牧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州(地、市)农牧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
(四)加强政策研究。各州(地、市)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联 系 人:青海省农牧厅发展计划处 保广才
电 话:0971-6144380
电子信箱:qhnmjh@sina.com
附件:
附表一、2008--2009年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名录;
附表二、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登记表;
附表三、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汇总表;
附表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五、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O一O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