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厅文件
青农人〔2009〕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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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农 牧 厅
关于2009年全省农牧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农牧(农业、畜牧)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92号)精神,现就2009年全省农业、畜牧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农业、畜牧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原省人事厅、省农牧厅联合印发的青农人教〔2006〕302、303号文件为依据。
二、需明确的有关政策
1、申报转换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须由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转换的申请,同时提供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说明书和本人的《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一份。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按所转换岗位评审条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后方能转换。凡国家实行以评代考的专业,不得通过评审或系列转换方式取得资格。
2、申报职称人员所提供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获奖证书,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业所载日期为准,发表在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程度的相关证明。各地在审核以上项目时仍按历年的审核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
3、申报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本人的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对伪造学历、资历、获奖证书和各类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消。对抄袭、剽窃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的人员,一经查处,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各类论文和业绩成果的截至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前,任职时间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前。
三、今年将继续开展农牧区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凡在全省农村牧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等技术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均可申报。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按照《青海省农牧区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青人专字〔2006〕460号)执行。
四、报送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一式1份;
2、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考试或培训证书、知识更新培训证书等原件;
3、任现职以来各类奖励证书、成果证书、论文(著)、业绩材料等原件(成果证书、论文复印件各三份)。
4、农牧民申报职称人员需如实填写《青海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1份(表内需签署县、乡镇(区)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并附学历证书、获得的各类成果证书及其它相关的材料复印件1份。
5、各地农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填报打印《2009年农业、畜牧系列申报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两份,与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对初审合格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内容完整一致,凡需要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必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各类材料及公示情况说明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省农牧厅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评审 通知
是否宜公开: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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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州(地、市)人事局,有关单位,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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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办公室 2009年10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