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6月24日 作者: 来源:青海省农经总站
青海省农牧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农牧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新形势下,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调整提出的要求。近几年,我省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其成员都出现了新的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增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日趋复杂。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集体成员中的分配问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益分配及份额等问题凸显出来,需要通过农村集体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来加以明晰及妥善解决。为在我省条件成熟的地区稳步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现将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提高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我省来说是一项新的探索性的工作。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农业部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和充分认识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研究和探索产权制度改革内容和实质;要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激发集体经济的活力,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等问题,从思想上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二、加强领导。西宁市和东部农业县,应在城乡结合部选择条件成熟的1一2个村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农业部《指导意见》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精心组织,制定方案,周密实施,严格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农经部门要解放思想,积极主动帮助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三、及时总结。各地要注意研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基层搞好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帮助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试点过程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案。省农牧厅拟于明年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指导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请各地将开展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农经总站。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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