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5月21日 作者:青海省农经总站 来源:青海省农经总站
青海省农牧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农经[2008]179号 各州(地、市)、县农牧局: 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合作社财务制度”),对于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保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切实履行好农牧(经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职能,促进我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重要意义 。合作社财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与目前国家已相继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相关配套法规共同组成了保障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法规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颁布实施该制度,对依法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准确核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资产状况、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明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权关系、保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对于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把深入开展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学习宣传工作,把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配套法规结合起来,与农村牧区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配合,为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规范化营造良好氛围。特别要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开展扎实系统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广大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使财会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内容要求。要逐步实行财务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第一,开展宣传培训。各级农牧(经管)部门要把贯彻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作为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宣传讲解,让合作社成员听得清、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努力提高他们参与办社、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还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联合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作奠定良好基础。省级业务部门将做好师资力量的培训,各级农经部门也要把培训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第二,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牧(经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指导服务职能,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完善可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帮助其设立会计机构,选定会计人员或者推荐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强化财务会计人员职责,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并以此促进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三、认真组织指导,规范做好与新制度的衔接调整工作 由于合作社财务制度颁布前,各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所用会计制度不尽相同,有些甚至比较杂乱,这对下步的规范衔接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各级农牧(经管)部门要本着对本职业务负责、对合作社规范发展负责的工作精神,按照合作社财务制度规定的一系列业务要求,帮助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尽快做好新制度的统一衔接工作。要指导“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会计账簿”的登记启用、“会计报表”的编制报送、“财务报告”的撰写分析等一系列会计业务核算工作。帮助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优化内部财务管理机制,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明确,凡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合作社,要把所有的财务行为事项都逐步纳入到合作社财务制度要求的规范化范围,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暂时尚未进行工商登记,但正在筹备理顺或实际上已具备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的合作社,也要按照合作社财务制度规定,统一业务规范,加强工作指导。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报告机制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是各级农牧(经管)部门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经管)部门要按照合作社财会制度要求,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检查监督,在大力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管理水平,保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财务工作检查。要加强跟踪调研,及时掌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和发展水平,总结合作社财务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逐级建立健全财务报告机制,对各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和运行发展动态,进行逐级报告,切实加强全面监督。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抄送:各州地市农经站,各县农牧局、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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