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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一届农牧民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处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8月31日 作者  来源:省农牧工会

    为了加强竞赛管理工作,进一步端正赛风,严格赛会纪律,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竞赛的原则,确保比赛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本届农运会的运动员参赛资格必须符合《青海省第一届农牧民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青农办[2007]237号文)和《关于青海省第一届农牧民运动会的补充通知》(青农体筹[2007]4号文)的有关规定,即运动员必须是具有青海省正式农业户口的农民、牧民、乡镇企业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民(居住地在乡镇以下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省体工一、二大队集训的农牧民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在校学生一律不得参加比赛)。民营农牧企业可以参加所在地代表团。

    二、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民(居住在乡镇以下)运动员,要求在“居民户口簿”“职业”栏中能证明其农牧民身份,不能证明其身份的,报名时必须由参赛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运动员职业身份。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医疗部门检查身体健康者。

    四、对违犯资格审查有关规定的运动员(队),将取消比赛资格和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五、凡对参赛运动员资格产生异议的,在本场赛事结束前,由代表团向组委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具有依据的《申诉报告书》,并交纳申诉费500元,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无论结果如何,申诉费概不退还。

    六、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青海省第一届农运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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